2007年11月2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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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“赠品”有瑕疵 理直气壮去索赔
朱泽军

  前不久,宁波退休教师老田在一家商店购买了一台微波炉,商店为促销,随赠了一盒礼品,内装果冻,花生糖等食品。田老师回家后发现部分花生糖霉变,要求商店赔偿。商店则认为花生糖系赠品,消费者不能索赔。经当地消协调解,最终商店给予田老师相应的经济补偿。
  这个事例说明,消费者发现“赠与”商品存有质量问题时,可理直气壮寻求法律保护。首先,《合同法》规定:“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”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其本质要件为赠与行为是无偿的,它不以收益为目的,不附加任何对等给付条件,商家所谓“赠与”则不同,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,在指定地点、指定商品消费总额达到一定数量时,才能获得“赠与”商品,商家这一“赠与”是附条件的,绝非无偿。其次,商家也没有无偿赠与的意思,其以买卖为主要目的,消费者只有在某项买卖成交的前提下才能获得“赠品”,该“赠品”是通过有价交换取得,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“赠品”价格负担付款义务罢了,付款义务已转移到“赠与”前的商品买卖中了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: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依照《产品质量法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。”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合格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商家不论所“赠”的是商品,还是免费安装等售后服务,都应符合国家质量要求。此外,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,务必注意收集、保留证据,如购物发票,赠品广告,以及“赠品”的市场价格,以便在商家推诿责任时向消费者保护机构投诉,或者向法院起诉。